律师随笔|你是否正确使用了竞业限制?

  • 来源:武汉鹰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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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1-03

竞业限制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其劳动者离职流向竞争对手而设立的限制劳动者择业、就业及创业范围的重要制度's竞业禁止制度可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市场竞争利益,所以很多企业不仅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还会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那么是否所有员工都需要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呢?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竞业限制协议应该什么时候签订?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一、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竞业限制人员的用人单位为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是指研发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容易暴露商业秘密的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指可能知道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营销人员、会计、秘书等。因此,雇主在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入职时有必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但并非所有员工都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用人单位与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员工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是无效的。二、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内容

1.竞业限制的范围由竞业限制协议主要是对竞业限制的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确定,竞业限制的区域协商原则应限于与雇主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双方协商;限制竞争的就业范围仅限于地域,的企业,《劳动合同法》第24条明确规定为“在生产或经营类似产品和业务方面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雇主,或自行创业生产或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和业务的雇主”。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限制竞争关系的“单位”,而非业务、产品或功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法律规定。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人员前往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或者自行创业生产、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此,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然而,有竞争关系,认为,雇主不能就经济补偿金额达成协议,也不能为逃避责任而不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但不同意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劳动者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并不是竞业限制的最低经济补偿金额。

4.用人单位在约定竞业限制时应注意约定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的约定,可以使员工清楚地知道违约的成本,并能自我监督、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从而达到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同时,当员工违约时,明确的违约责任使企业更容易、更方便地追究责任。虽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未对经济补偿金额的计算、上限和下限作出具体规定,经济补偿金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确定。的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生效,但为避免员工离职时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企业 三、竞业限制协议签署的时间与相关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可以在员工入职时

1.当员工离开公司时,当员工收到离职通知时

 2.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经济补偿金按月发放,而不是用一次性发放或按年发放的方式省事,难以约束员工。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已经与员工在职期间的工资一并支付,该约定无效。

3.竞业限制协议中可以约定员工离职后定期向企业提交最新的就业证明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以跟踪确认员工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四、竞业限制协议签署后的监督